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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


    甲某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数量较少,未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有伪造或者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甲某处以10日拘留、2000元罚款的处罚。   

    随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甲某处以罚款10000元的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但罚款只能实施一次。如果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都给与罚款的行政处罚,那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在此注意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只限于罚款,对同一税收违法事项,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可以处不同种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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