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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规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


原标题:税务总局规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

日前(10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由原东疆保税港区内扩大到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并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审核等事项,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2012年7月1日开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核等管理作出了规定。今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在原有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扩大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管理办法》共4章16条,对税务登记、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和退税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即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一般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在《管理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办认定手续。

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同的是,《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时,要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并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标识。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据悉,截至2014年6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累计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2.23亿元(其中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1.41亿元,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0.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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