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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大跨越 剑指节能环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资源税从范围、计征办法和税率都有大的突破。这是2010年新疆实施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以来,资源税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跨越。

“此次改革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对理顺资源税费关系、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友好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尚希表示,从量定额计征顾名思义,是产量或销量按照定额计征,比如税额是每吨8块钱,不论价格变不变都是固定收这么多税。从价计征就是根据价格与销量决定的销售额来征税,税率是确定的,那么价格的涨落就会体现在税收上。

“由于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下缺乏税收弹性,随着煤价连年攀高,设计之初资源税抑制煤炭过度开发的作用已经难以显现。”刘尚希说。

能源专家沈一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往的煤炭资源税和其他各种费用从量计征且其中资源征税标准过低,不仅难以发挥调节开采和使用量的作用,更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矿弃贫矿、忽视清洁生产,影响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实施,不能起到足够的环境保护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

“随着资源开发规模的扩大,面临着由于资源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加剧等一系列问题。”沈一扬说,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能够促进费税透明化,并有利于未来的环境治理新机制的形成。未来通过转移支付将部分税收转至地方进行环境治理(例如未来地方PPP模式的环境治理基金),将会更加容易管理,机制透明适于监管。

沈一扬表示,过去很多地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损失以及治理成本为基础制定征收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激励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实际上,煤炭资源浪费不仅仅是体现在滥开滥采方面。

我国煤炭资源及消费分配不均,为化解东部能源生产过度密集和环境容量瓶颈的矛盾,目前能源布局原则是,大力发展坑口电厂和长距离跨区域输电。但这可能让供电煤耗每度上升60克左右,如果全面推行,有可能导致我国每年浪费数百亿元。

按2013年全国发电量52451亿千瓦时、煤电占比73.8%,假设按煤电全部来自坑口电厂计算,则意味着每年将损失2.32亿吨煤,单从煤炭使用这块浪费资金近千亿元。

“资源税改革适时出台,将有利于促进企业改进技术,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资源浪费。”沈一扬说。

目前,越来越多的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此次改革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有利于推动这一比例不断扩大,促进环境优化。

沈一扬建议,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前要先查清环境治理成本。

他表示,从价计征实施之前,能够先理清相关实施细则,以确保资源能够更有效地被利用,确保“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能在法规和资金上得到有效实施。例如,当前很多地方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就是筹集水土流失治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源税费改革后,其他各种收费基金(包括与环保相关的收费)都将取消,那么相关环境保护和治理相关的费用将更多地依赖新的资源税。一些专家曾测算煤炭生产、运输等环节的环境外部成本分别为每吨68元和52元,在不同地区根据煤种不同需要差别计税。
过去很多地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及治理成本为基础制定征收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激励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此,沈一扬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抓住此次税制改革的良机,对各地涉矿(不仅仅是煤矿)的环境保护及治理成本进行详细地调查(尤其是水和土壤方面)。也就是说,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前要先查清环境治理成本。

沈一扬表示,应建立针对煤炭清洁生产的减税机制及其他有效补偿机制。在设计税制的同时,对于煤炭生产、运输等环节节能减排工作能给与减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国家2020年减碳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对治理大气污染有重要帮助。

过去企业在计算企业生产成本时,仅包括企业开发成本和管理成本,忽视了生产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成本,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与修复费没有纳入矿山企业成本,导致企业在资源廉价条件下,“合法”地加速对资源开采,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沈一扬认为,相关减税机制能够极大促进采煤过程中节能减排技术的产业化,在洗煤环节清洁生产的技术也能产生巨大的环境效应.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有望进一步促进企业采取更多措施节能减排,从而形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沈一扬表示,在利用好税制和价格机制的同时,也用好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碳交易等工具,可有效地筹措大气,水,土壤等治理资金,促进包容性增长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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